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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谁来承担证人的开销?

发布时间:2016-03-16 15:35:40


    《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文章出处: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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