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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介入权的适用范围局限

发布时间:2016-03-24 10:35:39


    行纪人介入权的使用范围关系到委托人与行纪人的切身利益和此项制度及及效用的发挥。确定行纪人介入权的使用范围时应当更多的考虑如何最大程度的保护双方的利益,平衡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的利害关系,本着促进市场商品交易效率的原则,在制度上进行支持。但是遗憾的是,我国的《合同法》仅将行纪人的介入权的范围限制在“卖出或买入有市场定价的商品”这一极其狭小的范围。这与一贯的合同法的契约自由的精神是相悖的。虽然立法者可能这样做的原因是更多的考虑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但是实际上这在一定程度上却反而不能有效的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比如说,对于虽没有市场的定价,但是委托人有指名价格的,行纪人就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行使介入权。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行纪人介入权的范围重新考虑。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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