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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过错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6-03-28 09:50:42


    混合过错的法律效力,在于过失相抵具备其要件时,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的主张,而依职权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是仅仅为减轻赔偿责任,还是包括减轻和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国外侵权法多数规定既包括减轻,也包括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少数规定只包括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民国时期的立法采前一种立法例。我国《民法通则》采后一种立法例,即不得因受害人的过错而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双方当事人既然均有过错,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最为公平。在此情况下,如果让受害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加害人亦有过错却免除其责任,既违背公平原则,也难以让受害人息诉服判。

    关于过失相抵是依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国外通行的办法是采职权主义。《民法通则》第131条对此未作明文规定,在实务上,人民法院均采职权主义,法院依其职权,得不待当事人主张,而实行过失相抵,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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