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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溯及力之己见

发布时间:2016-03-28 11:00:36


    《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但由于还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其适用问题接踵而至,如对于侵权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之前,新法实施后开始诉讼、或者仍在审理过程中的,是否适用《侵权责任法》的问题?

    对于新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国的新法一般无溯及既往,为的是保持法律适用的稳定性;但例外情况也有,前提是可以更好的保护公民等主体的利益。

    《侵权责任法》到底是否属于上述例外?仁者见仁。但笔者认为,此法的颁布,利弊兼有。如将整个侵权行为纳入一个体系,便于保护受害者利益为其一利;如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举证责任重新分配,加重患者举证责任为其一弊。

    因此,为了更好的贯彻新法,且保持法律适用的稳定性,笔者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原则上无溯及力,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利于被侵权人的,应参照适用”。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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