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院执行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机构设置 执行信息公开

 

民事诉讼法常识:赔偿调解参加人资格

发布时间:2016-04-13 09:10:27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规定,调解参加人应当包括如下人员: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

    2、道路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3、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

    4、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5、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上述人员出示有关证件,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对并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