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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情况

  发布时间:2016-09-06 14:48:05


    从2014年开始,我院按照中院部署,探索推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一是建立院长、庭长办案制度。在年初的重点工作计划中,制定了院领导、庭长办案,审委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办案,合议庭签发法律文书的方案。根据院领导主管条线和各业务庭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了院领导的办案数量和庭长办案的比例。院长每年审结案件不少于3件,主管民事副院长审结案件不少于21件,主管刑事副院长审结案件不少于8件,主管执行院长助理审结案件不少于12件。各庭庭长办案不少于全庭受案的1/2到1/3不等。要求院领导、庭长不仅要参加合议庭办理案件,还要作为承办人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今年以来,院领导办案24件、庭长办案317件。院长、庭长办案制度的建立,促进了优质审判资源向审判一线的回归,提升了案件质效。二是减少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明确仅对再审、抗诉、发回重审、疑难重大等案件进行讨论,将审委会委员编入审判单元,建立审委会委员专项案件合议庭,包括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刑事审判合议庭等五个审委会委员合议庭。审委会委员在审判领域的业务特长得以充分发挥,同时减少了案件汇报、审批环节。今年以来,审委会讨论案件仅18件,同比下降64%,审委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办案24件。三是推行审判长签发试点。从今年6月份开始,我院选择办案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民二庭进行试点,合议庭审理的以调解、撤诉以及判决结案的案件由审判长签发。从而减少了审批环节,提高了办案效率。由合议庭签发判决书,从而开启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试点工作。目前,合议庭已签发法律文书14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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