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1973年9月10日出生,现住林甸县红旗镇医院楼X单元XXX室。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74年9月8日出生,现住林甸县红旗镇医院楼X单元XXX室。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立案(2017黑0623执54号)。
案情介绍: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某某、张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于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林甸鑫泉热力供应有限公司2013-2015度取暖费人民币8604.00元。
本院于2017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没有存款、车辆可供执行。限被执行人在十天之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6日,林甸法院开展“油城利剑”行动,该案列入拘留名单,第一站行动由于飞局长亲自带队亲临一线现场,出动干警13人,车辆5台,将被执行人吴某某抓捕,在执行车里,被执行人鉴于此次行动的威慑力,请求法院联系其亲友筹钱履行欠款义务。法院干警将被执行人吴某某带回院里做了执行笔录,上午9时许被执行人吴某某亲属送达执行款,此案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