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法[2015]321 号 【发布日期】 2015.11.13
【实施日期】 2015.11.13 【效力级别】 两高工作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266 号),加快推进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依法规范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之间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了《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现联合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已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应当在 2016 年 2 月底前完善网络查控功能;未建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应当在 2015 年12 月底前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之间的专线完成本单位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络对接工作;2016 年 2 月底前网络查控功能上线。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执行局,负责督促、落实总行设在本辖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的工作,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进展情况。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应当各指定一名主管领导、业务和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网络查控工作,并填报联系表(见后),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前分别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中,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联系表报当地银监局汇总后统一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请各银监局将本文转发至银监分局和辖区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最高人民法院联系人:孙建国
联系电话:010-67557112,传真:010-6755710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系人:曹妍
联系电话:010-66279613,传真:010-66299118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