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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赛百味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争端解决中心 国际仲裁庭作出的 50 114 T 00171 07 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8-01-17 08:58:38


    【发文字号】 [2008]民四他字第 47 号 【发布日期】 2009.02.26

    【实施日期】 2009.02.26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 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8]348 号《关于赛百味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争端解决中心国际仲裁庭作出的 50 114 T 00171 07 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所涉仲裁裁决系外国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 条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 1958 年订立于纽约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然而,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所涉被申请人北京萨伯威餐饮有限公司并未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因此,我国法院无法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承认和执行本案所涉仲裁裁决。由于被申请人并不存在,因此,本案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人赛百味国际有限公司的申请。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09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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