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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义务行为 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1-17 10:12:08


    [2012]行他字第 17 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宫起斌诉大连市道路客运管理处、大连市金州区交通局、大连市金川、|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督促其履行;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限期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造成其损害,请求确认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行为违法并予以行政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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