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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 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8-01-18 10:23:10


    【发文字号】 [1996]法赔他字第 3 号 【发布日期】 1997.01.31

    【实施日期】 1997.01.31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 行政诉讼综合规定与解释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你院《关于王栋伤害案经济赔偿处理意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王栋作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违法使用暴力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在赔偿损失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向王栋追偿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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