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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 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8-01-19 10:00:46


    (2013)执他字第 14 号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皖执他字第 00050 号《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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