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院执行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机构设置 执行信息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限能否 依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期限受理执行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8-01-19 10:07:21


    【发文字号】[2004]执他字第 23 号 【颁布日期】2005-06-29

    【生效日期】2005-06-29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限能否依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期限受理执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自动履行期间内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期限是否可以延长的问题,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二、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当事人是在一审法院审判法官的主持下多次达成和解协议,这是造成债权人未能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主要原因。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67 条规定的精神,作为个案的特殊情况妥善处理。

    此复

    2005 年 6 月 29 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