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院执行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机构设置 执行信息公开

 

刘春英诉被告倪学城、赵丽华生命权、 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05-28 10:12:33


    【问题提示】   侵权责任过错大小如何确定?

    【裁判要点】

    2016年9月6日15时许,被告因原告向两家后院的排水沟放水产生不满,进而对原告进行辱骂,被告倪学城用铁锨砍原告,对原告及其母亲进行殴打,被告致原告背部严重损伤。原告背部被砍伤后由亲属送至大庆市油田医院,后转至林甸县医院,原告住院治疗17天共花费5 700.00元人民币。经林甸县花园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二被告未能履行,故诉至法院。

    【案例索引】

    一审:林甸县人民法院  (2017)黑0623民初95号

    民事判决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为左右院邻居,2016年9月6日15时许,被告因原告向两家后院的排水沟放水产生不满,进而对原告进行辱骂,被告倪学城用铁锨砍原告,在原告母亲拉仗过程中,被告二人对原告及其母亲进行殴打,被告致原告背部严重损伤。原告背部被砍伤后由亲属送至大庆市油田医院,后转至林甸县医院,原告住院治疗17天共花费5 700.00元人民币。经林甸县花园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二被告未能履行,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医疗费5 8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 700.00元(100.00元×17天)、护理费2 550.00元(150.00元×17天)、误工费2 550.00元(150.00元×17天)、交通费1 200.00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13 82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一、被告倪学城、赵丽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给付原告刘春英赔偿款共计7 973.00元(11 391.00元×70%),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刘春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原告与二被告间本应邻里和睦,关系融洽,其基于排水沟问题产生纠纷理应不该,现因该纠纷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二被告致使原告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二被告致使原告受伤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对原告应承担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现原告向二被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核定原告各项损失如下:医疗费5 8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 700.00元(100.00元×17天);护理费本院酌定按照黑龙江省2015年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工资50 275.00元/年标准计算,护理费应为2341.00元(50 275.00元÷365天×17天);误工费按照黑龙江省2015年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工资28 556.00元/年标准计算,误工费为1 330.00元(28 556.00元÷365天×17天);因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大庆油田总医院检查后转至林甸县医院住院治疗,根据原告提供的关于交通费1 200.00元的花销票据本院未能认可,但其住院治疗必定产生交通费用,故本院酌定交通费用为200.00元,以上各项费用合计金额11 391.00元。本起纠纷发生后经林甸县公安局对被告倪学城行政拘留15日罚款1 000.00元,收缴作案工具铁锹一把,对被告赵丽华受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00元,对原告刘春英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纠纷各方过错,确定共同侵权人倪学城、赵丽华对此次纠纷共同承担70%的过错责任,原告刘春英承担30%的过错责任。综上,二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向原告支付7 973.00元(11 391.00元×70%)损害赔偿款。

    【法官后语】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含义: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在共同侵权的场合,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甚至可能成为其内部分损失的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赔偿损失解释》中,采纳了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权人内部分担损失为原则,平均分担为例外的主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否定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原则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正式确立过错责任原则,该法第1382条和第1383条分别规定了作为和不作为的过错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将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尽量避免损害后果,也要求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从而为行为人确立了自由行为的范围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它也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通过赋予过错行为以侵权责任,教育行为人行为时应当谨慎、小心,尽到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它充分协调和平衡了"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两种利益的关系。

 
 

 

关闭窗口